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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小微企业“白名单”的认定条件

信件类型 咨询
提交时间 2023-12-13 17:19:41
信件摘要 我是福建易鼎秀商贸有限公司,最近看到莆市工信企业(2023)278号文 件中关于申报2023年“白名单”中小微企业(第二批)的通知,文件中提到的认定条件,其中“2022年或2023年在本市范围内实际缴纳税收20万元及以上”中,所指税款是指企业当年度实际入库的税,还是当年度所属期内应缴纳的税款?因为企业完税证明是会有两个条件选择,一个是实际入库的,也就是说,比如2023年度1月份所交纳的税款是2022年度12月的税,如果按实际入库的,那么税款所属期将会显示2022年12月,这样按实际入库的完税证明可以采用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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秀屿分送部门:

  您好!感谢您的来信。 “2022年或2023年在本市范围内实际缴纳税收20万元及以上”所指税款是指当年度所属期内应缴纳的税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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